歐盟型式批準框架法規(guī)(EU)2018/858 1??2??
附件清單
附件 I
一般定義、車輛分類標準、車輛類型和車身類型
附錄 1:檢查車輛是否可以歸類為越野車輛的程序
附錄 2:用于補充各種車身類型代碼的數(shù)字
附件 II
車輛、系統(tǒng)、部件或單獨技術單元歐盟型式認證的要求
第一部分
無限量生產(chǎn)車輛的歐盟型式認證法規(guī)
附錄 1:
根據(jù)第 41 條小批量生產(chǎn)車輛的歐盟型式認證法規(guī)
附錄 2:
根據(jù)第 44 條歐盟單個車輛批準的要求
第二部分
被認可作為第一部分所述指令或法規(guī)替代品的聯(lián)合國法規(guī)清單
第三部分
設定特殊用途車輛歐盟型式認證要求的法規(guī)清單
附錄 1:
房車、救護車和靈車
附錄 2:
裝甲車輛
附錄 3:
輪椅可進入車輛
附錄 4:
其他特殊用途車輛(包括特殊組、多設備運輸車和拖車式房車)
附錄 5:
移動式起重機
附錄 6:
超重貨物運輸車輛
附件 III
歐盟型式認證應遵循的程序
附錄 1:
第 68 條所述技術服務應遵守的標準
附錄 2:
服務的評估程序
附件 IV
生產(chǎn)一致性程序
附件 V
小批量和系列末期限制
附件 VI
可能對車輛安全運行或環(huán)保性能至關重要的系統(tǒng)正常運行造成嚴重風險的部件或設備清單,這些部件和設備的性能要求、適當?shù)臏y試程序以及標識和包裝規(guī)定
附件 VII
制造商可被指定為技術服務的法規(guī)
附錄:
制造商內部技術服務被指定為技術服務及分包
附件 VIII
制造商或技術服務使用仿真測試方法的條件
附錄 1:
使用仿真測試方法的一般條件
附錄 2:
使用仿真測試方法的特定條件
附錄 3:
驗證過程
附件 IX
多階段型式認證期間應遵循的程序
附錄:
制造商附加銘牌模型
附件 X
車輛 OBD 信息和車輛維修及保養(yǎng)信息的獲取
附錄 1:
制造商關于獲取車輛 OBD 信息和車輛維修及保養(yǎng)信息的證書
附錄 2:
車輛 OBD 信息
附件 XI
對應表
附件 I 一般定義、車輛分類標準、車輛類型和車身類型
引言部分 定義和一般規(guī)定
1. 定義
1.1 “座位位置”是指能夠容納至少以下尺寸人員就座的任何位置:
(a) 對于駕駛員,為第 50 百分位成年男性人體模型;
(b) 對于其他所有情況,為第 5 百分位成年女性人體模型。
1.2 “座椅”是指帶有裝飾的完整結構,與車身結構一體或非一體,用于供一人乘坐。
它包括單人座椅和長條座椅,以及折疊座椅和可拆卸座椅。
1.3 “貨物”主要指任何可移動的物品。
它包括散裝產(chǎn)品、制成品、液體、活體動物、農作物、不可分割的貨物。
1.4 “最大質量”是指“技術上允許的最大裝載質量”。
2. 一般規(guī)定
2.1 座位數(shù)量
2.1.1 關于座位數(shù)量的要求適用于為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時設計的座椅。
2.1.2 它們不適用于為車輛靜止時設計的座椅,這些座椅通過圖形標志或帶有適當文字的標識明確告知用戶。
2.1.3 以下要求適用于座位數(shù)量的計算:
(a) 每個單人座椅應計為一個座位位置;
(b) 對于長條座椅,在座墊高度測量的任何寬度至少為 400 毫米的空間應計為一個座位位置。
此條件不應阻止制造商使用第 1.1 點所述的一般規(guī)定;
(c) 然而,在以下情況下,第 (b) 點所述空間不應計為一個座位位置:
(i) 長條座椅包括阻止人體模型底部自然坐下的特征——例如:存在固定式控制臺箱、未填充區(qū)域或中斷名義座椅表面的內飾;
(ii) 地板的設計位于假定座位位置正前方(例如存在通道)阻止人體模型腳部自然放置。
2.1.4 對于受聯(lián)合國法規(guī)第 66 號和第 107 號涵蓋的車輛,第 2.1.3(b) 點所述尺寸應與各類車輛所需的最小空間一致。
2.1.5 當車輛中存在可拆卸座椅的座椅錨點時,在確定座位數(shù)量時應計入可拆卸座椅。
2.1.6 用于容納輪椅的區(qū)域應視為一個座位位置。
2.1.6.1 本條款不影響聯(lián)合國法規(guī)第 107 號附件 8 第 3.6.1 段和第 3.7 段的要求。
2.2 最大質量
2.2.1 對于半掛牽引車,用于對車輛進行分類的最大質量應包括由第五輪聯(lián)軸器承載的半掛車的最大質量。
2.2.2 對于可牽引中軸掛車或剛性牽引桿掛車的機動車輛,用于對機動車輛進行分類的最大質量應包括由聯(lián)軸器傳遞給牽引車輛的最大質量。
2.2.3 對于半掛車、中軸掛車和剛性牽引桿掛車,用于對車輛進行分類的最大質量應相當于與牽引車輛聯(lián)軸時,由軸或軸組的車輪傳遞到地面的最大質量。
2.2.4 對于轉換式掛車,用于對車輛進行分類的最大質量應包括由第五輪聯(lián)軸器承載的半掛車的最大質量。
2.3 特殊設備
2.3.1 主要配備固定設備(如機械或儀器)的車輛應視為 N 類或 O 類。(如體檢車、地圖彩繪車等)
2.4 單位
2.4.1 除非另有說明,任何測量單位及其相關符號應符合第 80/181/EEC 號理事會指令(8)。
3. 車輛分類
3.1 制造商負責將車輛類型分類到特定類別。為此,應滿足本附件所述的所有相關標準。
2 批準機構可要求制造商提供適當?shù)念~外信息,以證明車輛類型需要被歸類為特殊用途車輛的特殊組(“SG 代碼”)。
A部分 車輛分類標準
1. 車輛類別
為了歐盟型式認證和國家型式認證,以及歐盟單個車輛批準和國家單個車輛批準的目的,車輛應按照第 4 條所述的分類方法進行分類。
只能對第 4 條第 1 款所述的類別授予批準。
2. 車輛子類別
2.1 越野車輛
“越野車輛(ORV)”是指屬于 M 類或 N 類的車輛,具有允許其在正常道路之外使用的特定技術特征。
對于這些類別的車輛,應在標識車輛類別的字母和數(shù)字后添加字母“G”作為后綴。
將車輛子類別分類為 ORV 的標準在本部分第 4 點中規(guī)定。
2.2 特殊用途車輛(SPV)
2.2.1 對于擬歸入 SPV 子類別的不完整車輛,應在標識車輛類別的字母和數(shù)字后添加字母“S”作為后綴。
各種特殊用途車輛的類型在第 5 點中定義和列出。
2.3 越野特殊用途車輛
2.3.1 “越野特殊用途車輛(ORV-SPV)”是指屬于 M 類或 N 類的車輛,具有第 2.1 點和第 2.2 點所述的特定技術特征。
對于這些類別的車輛,應在標識車輛類別的字母和數(shù)字后添加字母“G”作為后綴。
此外,對于擬歸入 SPV 子類別的不完整車輛,應添加字母“S”作為第二后綴。
3. N 類車輛分類標準
3.1 N 類車輛的分類應基于第 3.2 點至第 3.6 點所述的車輛技術特征。
3.2 原則上,所有座位位置所在的隔間應與裝載區(qū)域完全分離。
3.3 作為對第 3.2 點要求的豁免,如果裝載區(qū)域配備了旨在保護運輸人員免受貨物在行駛過程中(包括緊急制動和轉彎)位移影響的固定裝置,則人員和貨物可以在同一隔間內運輸。
3.4 用于第 3.3 點所述固定貨物的固定裝置(系固裝置)以及用于最大 7.5 噸車輛的分隔系統(tǒng),應按照國際標準 ISO 27956:2009《道路車輛——廂式貨車貨物固定——要求和測試方法》第 3 節(jié)和第 4 節(jié)的規(guī)定設計。
3.4.1 第 3.4 點所述要求可通過制造商提供的符合性聲明進行驗證。
3.4.2 作為對第 3.4 點要求的替代,制造商可向批準機構證明所安裝的固定裝置提供了與所述標準相當?shù)谋Wo水平。
3.5 不包括駕駛員座位位置的座位數(shù)量不得超過:
(a) N1 類車輛為 6 個;
(b) N2 或 N3 類車輛為 8 個。
3.6 車輛應顯示出等于或高于以kg表示的人員承載能力的貨物運輸能力。
3.6.1 為此,在所有配置中,特別是當所有座位位置都被占用時,應滿足以下方程:
(a) 當 N = 0 時:
P – M ≥ 100 kg
(b) 當 0 < N ≤ 2 時:
P – (M + N × 68) ≥ 150 kg
(c) 當 N > 2 時:
P – (M + N × 68) ≥ N × 68
其中字母的含義如下:
“P”是技術上允許的最大裝載質量;
“M”是運行質量;
“N”是不包括駕駛員座位位置的座位數(shù)量。
3.6.2 為容納貨物而安裝在車輛上的設備(例如罐體、車身等)、處理貨物的設備(例如起重機、升降機等)以及固定貨物的設備(例如貨物固定裝置)的質量應計入 M。
3.6.3 不用于第 3.6.2 點所述目的的設備(例如壓縮機、絞盤、發(fā)電機、廣播設備等)的質量,在應用第 3.6.1 點所述公式時,不應計入 M。
3.7 第 3.2 點至第 3.6 點所述要求應適用于車輛類型的所有變型和版本。
3.8 車輛歸類為 N1 的標準
3.8.1 當所有適用標準都滿足時,車輛應歸類為 N1。當一項或多項標準未滿足時,車輛應歸類為 M1。
3.8.2 除第 3.2 點至第 3.6 點所述一般標準外,對于駕駛員所在隔間和裝載區(qū)域在同一單元內的車輛(即車身結構“BB”),還應滿足本點所述標準。
3.8.2.1 在座位排與貨物區(qū)域之間安裝完整或部分的墻壁或隔板,并不排除滿足所需標準的義務。
3.8.2.2 標準應如下:
(a) 應能夠通過為裝載貨物而設計和構造的后門、尾門或側門裝載貨物;
(b) 對于后門或尾門,裝載開口應滿足以下要求:
(i) 如果車輛僅配備一排座椅或僅配備駕駛員座椅,裝載開口的最小高度應至少為 600 毫米;
(ii) 如果車輛配備兩排或更多排座椅,裝載開口的最小高度應至少為 800 毫米,且開口面積應至少為 12800 平方厘米;
(c) 貨物區(qū)域應滿足以下要求:“貨物區(qū)域”是指位于座椅排后方或僅配備駕駛員座椅時位于駕駛員座椅后方的車輛部分;
(i) 貨物區(qū)域的裝載表面應基本平坦;
(ii) 如果車輛僅配備一排座椅或一個座椅,貨物區(qū)域的最小長度應至少為軸距的 40%;
(iii) 如果車輛配備兩排或更多排座椅,貨物區(qū)域的最小長度應至少為軸距的 30%。
如果最后一排座椅的座椅可以無需使用特殊工具輕松從車輛中移除,則應在所有座椅都安裝在車輛中時滿足有關貨物區(qū)域長度的要求;
(iv) 當?shù)谝慌呕蜃詈笠慌抛翁幱谲囕v乘員正常使用的直立位置時,應滿足有關貨物區(qū)域長度的要求。
3.8.2.3 測量特定條件
3.8.2.3.1 定義
(a) “裝載開口高度”是指分別與門框下部最高點和門框上部最低點相切的兩個水平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b) “裝載開口面積”是指當后門或尾門完全打開時,允許的最大開口在垂直于車輛中心線的垂直平面上的正交投影的最大表面;
(c) “軸距”,在應用第 3.8.2.2 點和第 3.8.3.1 點中的公式時,是指:
(i) 對于雙軸車輛,前軸中心線與第二軸中心線之間的距離;或
(ii) 對于三軸車輛,前軸中心線與等距于第二軸和第三軸的虛擬軸中心線之間的距離。
3.8.2.3.2 座椅調整
(a) 座椅應調整至最后最外側位置;
(b) 如果座椅靠背可調節(jié),應調整至使三維 H 點裝置在 25 度軀干角度下容納;(后仰25°)
(c) 如果座椅靠背不可調節(jié),應處于車輛制造商設計的位置;
(d) 當座椅高度可調時,應調整至最低位置。
3.8.2.3.3 車輛條件
(a) 車輛應處于與其最大質量相對應的裝載狀態(tài);
(b) 車輛的車輪應處于直行狀態(tài)。
3.8.2.3.4 當車輛配備墻壁或隔板時,第 3.8.2.3.2 點的要求不適用。
3.8.2.3.5 貨物區(qū)域長度的測量
(a) 當車輛未配備隔板或墻壁時,長度應從與座椅靠背頂部最后最外側點相切的垂直平面測量至后內板或車門或尾門,處于關閉狀態(tài);
(b) 當車輛配備隔板或墻壁時,長度應從與隔板或墻壁最后最外側點相切的垂直平面測量至后內板或車門或尾門,視情況而定,處于關閉狀態(tài);
(c) 有關長度的要求應至少在通過車輛中心線的縱向垂直平面內,位于裝載地板水平面的水平線上得到滿足。
3.8.3 除第 3.2 點至第 3.6 點所述一般標準外,對于駕駛員所在隔間和裝載區(qū)域不在同一單元內的車輛(即車身結構“BE”),還應滿足本點所述標準。
3.8.3.1 如果車輛配備封閉式車身,應適用以下規(guī)定:
(a) 應能夠通過后門、尾門或面板或其他方式裝載貨物;
(b) 裝載開口的最小高度應至少為 800 毫米,且開口面積應至少為 12,800 平方厘米;
(c) 貨物區(qū)域的最小長度應至少為軸距的 40%。
3.8.3.2 如果車輛配備開放式貨物區(qū)域,僅應適用第3.8.3.1中(a) 點和 (c) 點所述規(guī)定。
3.8.3.3 在應用第 3.8.3 點所述規(guī)定時,應適用3.8.2.3.1 點中的定義。
3.8.3.4 然而,有關貨物區(qū)域長度的要求應至少在通過車輛中心線的縱向平面內,位于裝載地板水平面的水平線上得到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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